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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统一将通用技术、艺术、体育纳入高中学考(2)

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紫小涵    2018-01-10 18:28:02

说两句

  •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通用技术课程考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高中学生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于2018年2月底前报送我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技术实践能力评定考核小组,建立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分工,严禁弄虚作假。评定结果要对学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以及包含技术作品图片或视频等的证明材料上传至省级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考核审查的技术作品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学生高中毕业后3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合理,要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完善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从实际出发,保证通用技术必修课程教学所需技术实践室、技术试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工具、材料、设备、软件、模型及安全用品等教育装备,配备专业报纸期刊、图书资料、数据库资源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四)做好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通用技术教师专业化提升方案,专题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高教师技术教育专业化能力。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和高中音乐、美术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改进美育教学,优化学校美育环境,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主要目标,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艺术展演四位一体的美育实施体系,帮助学生掌握1—2项艺术特长,促进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艺术课程,不断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艺术科目考试为合格考试。目的是促进学生在音乐、美术课程日常学习中形成审美意识、审美经验、审美理想,不断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同时,引导中小学校加强和改进美育教学工作,深入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

      (二)科学性原则。

      考试指标的确定,应当以艺术科目的特点和不同教学模块的内容标准为依据,体现普通高中音乐、美术课程的性质,符合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艺术教育规律。考试方式的选择,应将定性考试与定量考试、过程性考试与终结性测试相结合,把考试融进教学的全过程,形成科学有效的考试评价制度。

      (三)整体性原则。

      艺术科目合格考试应从整体着眼,涵盖课程目标的各个层面和教学的各项内容,使考试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四)公平公正原则。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合格考试的基本要求,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要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切实保障考试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历人员不用参加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艺术科目合格考试采用“过程性评价+专项测试”的方式进行。

      (一)过程性评价。学校在每学期末以艺术素质测评的方式,对学生的音乐、美术课程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及参与美育实践活动的经历等予以评定。过程性评价成绩为各学期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值。

      (二)专项测试。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方案,学校组织实施。测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分别在音乐、美术课程修习的模块中自主选择1个模块进行测试。音乐科目包括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六大模块;美术科目包括美术鉴赏、绘画?雕塑、设计?工艺、书法?篆刻、现代媒体艺术五大系列。测试内容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尤其是在艺术鉴赏和艺术表现(表演)方面的能力和特长。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艺术科目合格考试。

      “过程性评价”时间为高一、高二学年和高三上学期,具体评价时间可根据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确定。

      “专项测试”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在高三上学期末完成。

      六、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普通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成绩呈现方式均为“合格”和“不合格”。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两项成绩每次均达到合格标准,成绩视为合格,一项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分项如实记录。

      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合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艺术科目合格考试是以评促教,以考促学,推动学校美育工作健康开展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高中学生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建立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高中学校负责实施的考试制度体系,并于2018年2月底前报我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成绩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教学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确保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学校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时,要创造条件开设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现代媒体艺术等模块,满足学生不同艺术爱好和特长发展需要。合理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

      (三)建立结果公示制度。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在校内公布学生测试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在公示相关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免、缓考及其它特殊政策。对因病、残不能参加音乐、美术专项测试的考生,可视病、残程度,申请免考或缓考。免考限声带、听力、视力、语言障碍等。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就医病历)或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明,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免考学生专项测试成绩认定为“合格”。特长免考政策由各市自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新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和高中体育与健康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强化课外锻炼。通过考试的杠杆和导向作用,让学生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和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目的是引导学生上好每一节体育与健康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促进学生养成终生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促进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兴趣培养与技能提高相促进。

      (二)渐进性原则。

      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教学的一次新的尝试。各市和学校应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三)公平性原则。

      公平公正是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要求。考试要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历人员不用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采用“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运动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运动参与和体质健康测试是“过程性评价”,运动技能测试是“专项运动技能评价”。

      (一)运动参与。高中学校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制定学生体育课程学习及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办法,在每学期末对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出勤率、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成绩、课间体育活动参与情况等进行评定或考核打分。

      (二)体质健康测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在每学年上学期,采用统一的测试设备、统一的测试软件,通过集中测试、集中体检或体质达标运动会等方式,由学校或第三方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

      (三)运动技能测试。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由学校对学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武术等项目中的一项运动技能进行测试。

      田径测试内容:100米、400米、跳远、跳高、铅球(任选一项)。

      游泳测试内容:50米蛙泳、自由泳、仰泳、蝶泳(任选一项)。

      篮球测试内容:运球+变向运球+上篮。

      排球测试内容:垫球入框+定点发球。

      足球测试内容:运球+变向运球+射门。

      乒乓球测试内容:发球+正手攻球+反手推挡。

      羽毛球测试内容:正反手发球+击高远球+劈杀。

      网球测试内容:底线发球+正反手击球。

      健美操测试内容:基本功(包括纵横劈叉、正侧高踢腿、下腰、屈体分腿跳)+自编成套动作展示。

      武术测试内容:基本动作+套路+器械。

      场地器材、测试规则、评分标准由各市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相关项目比赛规则统一制定。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过程性评价”时间为高一、高二学年和高三上学期,具体评价时间可根据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确定。

      “运动技能测试”时间学校自主确定,在高三上学期末完成。

      六、考试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三项成绩呈现方式均为“合格”和“不合格”。三项成绩每次均达到合格标准,成绩视为合格,一项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分项如实记录。

      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合格”。

      在高中阶段,参加县级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获得个人、团体项目前六名的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体育部门和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山东省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的学生;获得三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均可给予免测专项运动技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强化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高中学生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建立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高中学校负责实施的考试制度体系,并于2018年2月底前报我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过程性评价和运动技能测试成绩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教学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确保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加强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改革,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堂教学内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满足学生体育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专项运动能力。

      (三)建立结果公示与抽查制度。学校要在校内公布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专项运动技能测试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在公示相关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组织的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结果进行实地、现场抽测,确保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有效。

      (四)明确免、缓考及其它特殊政策。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明)和学校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免试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免试。免试分为全免和半免两种。经医疗单位证明,各考试项目均无法参加的学生,可以申请全免,全免考生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参加部分项目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半免,半免考生免试项目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非免试项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学校应在考试前将享受免试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免试考生的证明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记录,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试,缓试应在考试结束1个月内进行。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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